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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hadat421 on Jan 8, 2024 0:39:14 GMT -5
考虑到背“构成我国法律承认的正确行使私人自主权,从而形成有效的计划生育机制,在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共行为完全行使该机制据 FLÁVIO TARTUCE 所宣扬的最佳教义。 该条款的结论是: "第 664-A 条。在法律或强制资产分离制度中,如果发生《民法典》第 1,641 条第二项的情况,民事登记官员必须告知配偶消除先例事件的可能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第 377 条,通过婚前协议。 单段。登记官将澄清强制资产分离制度的影响的确切限制,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资产将被传达。” 在圣保罗,司法总一项决定遵循了同样的路线,并对《民法典》进行了完美的解释。 “个人民事登记 – 婚姻 – 婚前协议 – 强制分居 – STF 摘要 377 中的移除规定 – 可能性。 在实行强制资产分离制度的情况下(《刑法》第 1641 条),新娘和新郎有权通过婚前协议规定绝对不可沟通的事项,从而消除摘要 377 的情况Excelso Pretorio 的 Whatsapp 号码列表 规定,只要它们遵守强制离职制度的所有其他规则” 5。 事实上,有一点必须强调:夫妻双方在订婚后并不是通过传统的资产分割方式结婚。通过强制分居结婚并签订婚前财产分割协议。 这解决了第 1,829 条第一项所产生的继承问题。该制度不是一种传统的分居制度,从而导致配偶和后代之间的继承竞争。必须通过婚前协议分居,因此,在继承问题上,竞业禁止原则优先。 因此,一旦配偶之一去世,死者的所有资产将属于其后代。 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是:那些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强制分居而结婚的人(毕竟,由于公证人的抵制和内政规则的缺失,他们甚至无法签订协议)是否可以从新的法律中受益? TJ-SP 决定? 答案是肯定的。有必要使用改变财产制度的程序,以便法官批准这一注释:该制度是一种强制分居制度,但没有就问题进行沟通。 如果无法改变,夫妻可以离婚、再婚,然后签订协议,只是现在得到了法律体系以明确和明显的方式授权。如果通过“改变”政权以排除共融的某些方面来解决问题,则没有理由要求离婚。 这符合法律的精神。 最后一个有趣的问题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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